2023年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大全
來源:欣飛財稅咨詢河北有限公司 時間:2023-06-28 瀏覽量:250次
小型微利企業符合的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符合的條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以上條件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335條件。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六稅兩費”
“六稅兩費”——《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征50%(2022-2024)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 企業的,除本條第(二) 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也就是說如果您的企業是一般納稅人,但符合小型微利條件,一樣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新設立的一般納稅人符合兩個條件即可享受: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首次匯算后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次月起不再享受,不追口溯。
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口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增值稅
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上述政策是否延續或者出臺新政策,需等待總局文件,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征收率就是5%。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自2021年4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注意代扣代繳)
非稅收入
文化事業建設費——《發改價格規[2019] 2015號》、《財稅[2016] 60號》
自2016年5月1日起,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